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90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凌莉
徐瑋駿 被告 黃建
黃新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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