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712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告 蔡銘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