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禛珍 代理人 徐豪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所持有鐽展實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之股票餘額、價值等相關資料。
2.提出聲請人是否現已任居服員,其目前每月薪資之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3.陳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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