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徐若庭 被告 吳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