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1年8月,嗣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1年8月,嗣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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