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82號
原 告 吳威儒
被 告 鍾 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訴,然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苗栗縣○○鎮○道0號,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後龍分
隊之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是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即有管轄權。又查被
告之住所地位於臺東縣臺東市,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表附卷可查。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就本
件訴訟均有管轄權。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審酌被告送達地址為高雄左營郵政第90199號信箱
,且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係發生於苗栗縣,相較於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查本件訴訟之
證據資料應較為簡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