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勝雄
相 對 人 永宜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中
勞簡字第2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審查表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
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