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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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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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原告訴狀漏未記載「訴之聲明」事項,且請求之原因事實記
  載過於籠統,法院無從解讀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各為多少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萬安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該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具狀提出下列文件:
 (一)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二)97年9月9日勞資爭議協調不成立證明書影本。
 (三)97年9月25日協議書影本1件。
 (四)原告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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