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本
件視為起訴,原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0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派出所,合法送達
原告於,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查詢至97年11月29日止無繳費記錄),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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