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4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