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8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
11月2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733190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乙○○等2人前於民
國97年11月25日晚間9時30分許,在台北市○○區○○街○○○
巷○弄○號之1號前,意圖鬥毆而聚眾,爰認為上開被移送人2
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行為等語。
二、經查,被移送人2人均否認有上開移送機關所指稱之行為,
均辯稱其等係因年籍不詳綽號「阿咪」之友人電話通知其酒
醉被打,要渠2人至上開地點看一下,渠2人到場僅觀看亦未
動手即被他人毆打等語,經查,移送機關並無其他積極確切
之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意圖鬥毆而聚
眾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應為不罰之諭
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