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1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胡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信用借款契約書第20條規定: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件
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