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易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竊佔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