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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