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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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恐嚇安全罪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脅迫罪,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八月,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上訴仍執 陳詞空 言否認犯罪,並請求本院再予斟酌證人 鄭崇文 及臺灣台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案發時在場法警乙○○、 張榮華 之證言等語,惟查上開證人之證言原審已詳予斟酌,並於判決理由欄詳敍審酌之結果,經核與卷內筆錄之記載均屬相符,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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