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伯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零伍拾柒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貳份暨有關證物資料繕本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