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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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第五三六四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方淑款 為被告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方淑款因非律師,且就本院所訊問事項,並不知悉,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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