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堂仁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叁仟伍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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