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陸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貳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拾陸萬陸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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