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O-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