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銘龍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婚,名下除保險契約外別無財產。次查,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本院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將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金至本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