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雅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789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玖陸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雅晴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893、2969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893、29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合計0.797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796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份(見111偵字第17893號卷第101頁)在卷可憑,是扣案上開物品均含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已如前述,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含殘渣)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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