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王亦任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被告 朱舜哲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之0 陳秀鳳 即瑞興五金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