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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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 梁依菱 相對人 林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存字第三五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民國(下同)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以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5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本院102司執全字第187號),嗣兩造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成立和解(少家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7號),相對人於聲請人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等情,有和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為憑,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已於102年1
2月20日分別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有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民事撤回執行狀影本各
1份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同意返還之條件業已成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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