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邱献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舜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9,0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所
憑依據,並提供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