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甲○○之戶籍地址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6年12月26日遷
入高雄縣○○鎮○○里○○鄰○○○路○○號13樓,有本院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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