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145號債權人 張善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任容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向債權人
借款之證明(債權人提出之協議書借款人為 任蔡菊 及任容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