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許,在臺南市○○區○○路四段九號前,為警查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六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是海洛因自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三、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因其於犯罪未經發覺前,即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判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餘淨重零點零六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五五一六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份附卷足憑,足見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違禁物無疑。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