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 徐信仁 相對人 莊駱燕 上聲請人徐信仁與相對人莊駱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徐信仁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