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上訴人 陳俐卉 法定代理人 潘仁娟 兼法定代理人 陳碩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上訴人 張家瀚 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 兼法定代理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4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