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黃淑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雪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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