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955號聲請人大維角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