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小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小龍因貪污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2
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