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蔡嘉益 被告 湯淑珍
湯淑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