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五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發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當事人欄內之被告李振發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振發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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