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1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鄭承昕 即 鄭為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1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鄭承昕 即 鄭為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