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楊永如
被   告  楊政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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