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東京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庚○○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運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複代理人洪甯雅律師
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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