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
433號、99年度毒偵字第547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458公克、0.024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分別於民國99年2月24日及99年6月30日為警查扣白色透明結晶共2包(原合計淨重0.171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1706公克),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9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991586號、99年8月4日航藥鑑字第0994927號毒品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且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474號、99年毒偵緝字第433、434、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是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至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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