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秋月 兼法定代理人 曾琬勻 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秋香 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威仁 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春華 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志豐 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珍惠 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正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林佳儀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瑞新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