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91號原告 沈明英 被告 陳慶源 被告 魏瑄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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