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原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啟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零壹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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