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5號債權人 蔡佩 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oneySwapHoldingsLimited全球匯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MoneySwapHoldingsLimited全球匯通名稱
是否有誤?並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