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張秀榮 被告 李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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