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朱寶綾 被告 黃新佳 上列被告黃新佳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于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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