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滿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70,058元,應徵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