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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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三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六月二月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第七、八行「於九十二年八月三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保護管束縮短刑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外,另補充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