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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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
丁○○○○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王麗珠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0八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各新臺幣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
緣被告乙○○係以駕駛全聯結車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晚上八時三十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全聯結車,違規停放在臺中市○○區○○區○路近工業十路處,劃有禁止停車線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上;適 張凱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自後方駛來,因上開全聯結車佔用大部分慢車道,致張凱隆駕車無法及時閃避,撞上該全聯結車後方而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水腫等傷害,經送依不治死亡。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又刑事簡易程序,固亦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需刑事簡易案件尚在法院繫屬中,始得提起;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而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即不得再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死罪之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判決而終結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原告迄同年五月二十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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