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訴人 高春長 即祭祀公業 高佛成 管理人
高丕振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德發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人達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正信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天賜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清輝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春吉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 高章陽 即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右九人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
林穆弘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法定代理人 吳有成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