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六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乙○○代理人甲○○被告即受判決人丁○○
丙○○戊○○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五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第二審確定裁定(原審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判案號﹕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再審聲請人所附照片一至四之標示說明,本件臺北市○○街○○號房屋一至四樓,各樓層之屋頂皆依附搭建於臺北市○○街○○號房屋牆壁上,原裁定均未做鑑定報告,顯有圖利他人之情,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提起本件再審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抗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參照)是自不得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故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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